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企业工商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并负责二级建造师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及行政许可决定书、注册证书的送达工作。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市建委送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 注册专业和类别
第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三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注册申请。
第六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或北京建设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
第七条 初始注册
凡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合订后交所属企业。
聘用企业将审核后的《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县建委。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各区、县建委将《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推荐意见函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市建委。其中,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申请注册的,市建委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
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北京市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北京市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送市建委。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及附件由区县建委存档备查。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判文书。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
2、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判文书。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县建委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区、县建委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本市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建委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四章 受理和初审
第十五条 区、县建委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人员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区、县建委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区、县建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区、县建委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九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市建委审批时主要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市建委组织专家复审。
北京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送市建委。市建委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二十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市建委负责办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建委负责销毁因注销注册或污损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个工作日内将在北京市建委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市建委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市建委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北京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市建委。
市建委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市建委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区县建委负责向申请人送达注册证书。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市建委3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文件第五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中第二十五条(注册证书)、第二十六条(执业印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区、县建委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市建委负责证书销毁后向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建委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区、县建委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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