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不良行为将统一上传至全国监管平台
二级建造师网讯: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惩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执法督查失之于宽松软。
按照国家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严厉惩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各项意见。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情况
《意见》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同时要求,要及时公布安全隐患多、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及时公布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多、问题突出的项目名单,公布监督举报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规定,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依规认定、采集,通过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统一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报送“黑名单”信息。
严格执行五方主体规定 强化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
《意见》要求,要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依法对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强化注册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要求,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严厉查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脱岗行为,“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擅自离岗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等制度 严肃追究监督执法责任
《意见》要求,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
事故发生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约谈涉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对涉事工地进行挂牌督办。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涉事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在本地区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同时,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和人员安全生产警示制度、严格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核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摘自 《广东建设报》 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