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发布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项目不得竣工验收
二级建造师考试信息网讯:建筑业是全社会节能减排、打造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的重点领域。2018年以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聚焦绿色发展,实现提质增量,推动绿色建筑与建设科技工作取得新成效。截至今年1月中旬,建成节能建筑6488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888万平方米,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64万平方米;新增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1313万平方米,绿色建筑设计达标率超过97.5%,新创建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162项。
为进一步推广绿色建筑,促进节能减排,日前,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今年3月1日起,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且商品房销售时也要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按规定载明逾期不整改的,给予最高10万元处罚。
大型公共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办法》明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规划设计方面,《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此外我省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期间,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
住宅项目应用太阳能可享电价优惠政策
《办法》提出,要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库,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办法》还明确,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不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最高罚20万元
监管方面,《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如发现建设单位有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图审查机构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摘自 《济南日报》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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